2008年1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一场马拉松诉讼
洪扬

  蹊跷:做检查变成做手术
  1月17日上午8点30分,云南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第9法庭,40多岁的李佳香目光淡定,她绝望地说:“他们告诉我,那只是一个普通的检查,没想到却是一个可怕的手术,他们在手术中取走了我的心肌,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。”
  李佳香今年44岁,从昆明卫校毕业后,分配到楚雄州人民医院妇产科从事护士工作。1994年5月,她感觉到胸闷、心慌,后经医院诊断为:慢性病毒性心肌炎。
  1997年11月28日,楚雄州某研究所(现已被当地疾控中心合并)主持举办“病毒性心脏病与克山病诊疗技术讲习班”,请来两位上海的心脏病专家何教授与杨教授会诊。该所医生建议李佳香做个心脏导管插管检查,“一开始,我有点戒备,医生和所领导告诉我,专家有特效药,可以帮助我医治心脏疾病,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,就同意了。”11月29日,李佳香走进了该所设在州人民医院的检查室。
  李佳香回忆:“当我走进检查室,里面没有任何的抢救设施,因为只是检查,所以我轻松地躺在了检查床上,局部麻醉后,教授开始为我检查,可是突然感觉心里一阵剧烈的刺痛,我感到呼吸困难,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,我大叫‘难过’,教授告诉我,有早博,休息一会。还有人在旁边劝慰我:‘忍着点,一会就好。’”
  之后,李佳香就什么也不知道了。“当我清醒过来的时候,我的身边已站满了医生,我不知道刚刚发生了什么。”李佳香称。后来得知,在做检查的过程中出了意外,医生们把她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。
  对于李佳香所称的心肌被提取一说,李佳香出示了一份由省医学会出具的《医疗事故技术认定书》,认定书写到:“李佳香经心肌活检术取出的心脏组织于1997年12月15日送到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院进行病理检查……提示轻度炎症改变。”

  无奈:索赔医疗费不成反成被告
  出院后,李佳香身体依然欠佳,鉴于身体不适,30岁的她向单位办理了病退。但在随后的日子,李佳香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,她多次找到该所的领导,要求其所负责医治她的病,可双方一直尚未达成协议。2000年6月,该所、州医院领导和李佳香的家属就此事进行协商。双方同意由相关机构对李佳香的病情作出鉴定,在结果出来之前,由李佳香本人垫付医疗费、该所垫付鉴定费,待结果出来后再来分责。
  2002年初,李佳香向楚雄市法院起诉,要求该所承担其医疗费用4万余元。开庭前,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,鉴定结果认定“在心肌活检术中,李佳香发生心肌穿孔导致‘心包填塞’,为心肌活检术中的严重并发症,虽然给李佳香造成一定的痛苦,但经积极治疗后病情好转,医方不存在过失,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……”
  同年5月,李佳香递交了撤诉申请。
  撤诉后,该所将李佳香告上法庭,以返还垫付款纠纷为由要求其退还该所为其垫付的1.8余元医疗费及鉴定费3000元。2003年2月,楚雄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李佳香返还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。
  拿到这份判决书,李女士哭笑不得:“如果不去做这个心肌活检术,怎么会让我无端休克,而这一切,却都与手术无关,谁能告诉我,给我造成身体伤害的又是什么?”于是,她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。2005年,检察院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,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楚雄市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再审。
  随后,楚雄市法院又委托云南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,经鉴定,云南省医学会认定:“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,该所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。”
  据此,法院维持原判,李佳香不服,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
  庭审:手术为何没有同意书
  在听证过程中,太多的“为什么”和“是什么”让整个案情依然存在诸多疑点。李佳香的代理人伍开国认为:本案的再审判决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,并提出几项质疑:
  1、为何没有《手术同意书》?任何一项手术,都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在《手术同意书》上签字,但该案认定李佳香同意的证据是一封其写给专家的信件,但李佳香本人称,这是她受到了诱导,而且以信件而不是手术同意书来认定其同意,是牵强且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  2、鉴定结论是否不明确?在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认定:“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,其医疗行为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。”“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”究竟是什么?是“心包填塞”还是“心肌受损”?
  3、做手术为何没有手术记录?一个正规的手术,在李佳香索要手术记录的时候竟然没有,一个没有手术同意书和没有手术记录的手术,怎能让患者信服呢?
  李佳香一审代理人焦红杰律师也参加了听证,他说:“‘心肌活检术’是高风险的有创操作,患者应当在《手术同意书》上签字。而该所在为李佳香进行‘心肌活检术’前,没有任何关于风险告知的内容,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,严重侵害了李佳香的知情同意权。”
  该所的代理人认为:“这是一个简单的垫付款纠纷案件,双方有协议为证,不属于医疗事故,该所不存在过错,李佳香应当赔偿该所为其支付的垫付款及鉴定费,而李佳香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另一个法律关系,已经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撤诉。”
  该所的原副所长,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副所长毕增满说:“当时我们与上海的专家搞了一个技术讲习班,一共有七八名心脏有疾病的患者接受了心肌活检术,当时我带着很多人员参观了现场,心肌填塞属于心肌活检术的并发症,不属于医疗事故,李佳香是所有患者里面唯一一个发生突发状况的人,事情发生后,该所出于人道主义积极解决,提出给予3万元的赔偿,但她却以赔偿过低拒绝了,后来诉至法院后,权威的鉴定机构认定我们没有过错,所以我们按约定索赔垫付款。”毕副所长透露,他与李佳香曾经同在州医院上班,医院医生曾告诉他,李佳香患有抑郁性精神分裂。
  李佳香说:“10年来,我被药物和针水养着,由于价格昂贵,就去批发市场批发针水回家自己注射,如果我不是一名护士,恐怕无法支撑到现在。”李女士坚决地表示,下一步,她将就人身损害一案,重新起诉,为10年前那个让她想起来就颤栗的瞬间,讨一个说法。